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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义安法院发出首份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时间:2024-02-05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612

     2024年2月4日上午,义安区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王某、简某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依法向被告人王某、简某、吴某1、杨某四人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这是义安区人民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制造假冒“口子窖”、古井“年份原浆”品牌白酒,并销售给被告人吴某1,销售金额达589005元。被告人简某购买假酒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吴某1,销售金额达354300元,期间又生产、制造假冒洋河系列白酒,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吴某1,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8300元。被告人吴某1明知王某、简某处是假酒仍购买并销售给被告人杨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吴某1处是假酒,仍购买并销售给被告人章某等人,销售金额达311960元。被告人章某明知杨某销售的是假酒,仍购买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张某2。被告人张某2明知章某销售的是假酒,仍购买并加价销售给姚某。被告人吴某2明知吴某1接送的是假酒仍帮助运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1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简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1、杨某、章某、张某2、吴某2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简某等八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同时依法适用缓刑;考虑到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王某、简某、吴某1、杨某四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附加禁止令,既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也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针对性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一定的约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简某所处的地区假酒业利益驱动力强,存在着大量假冒白酒注册商标产业链,大环境欠佳,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告人的改造及防止再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1、杨某在本地区批发市场经营烟酒批发店,其在店中出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其二人实行禁止令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真实生产销售厂商权益,净化酒类交易市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本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的发出是义安区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举措,接下来本院将继续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不断适应时代需求和技术变化,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字:童玲

    图片:胡艳艳